未使用的土地使用税是如何進行繳納的?
土地使用税是使用土地的公民都需要繳納的一種税,對於土地使用税來説法律上也是有明確的納税的範圍,當然對於納税人也同樣做了嚴格的規定,但是不少人認為,雖然土地是自己的,但是自己卻從來沒有使用過該土地,所以不少人認為自己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那麼未使用的土地使用税是如何進行繳納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二、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北京市地方税務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二條規定:“在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税。”
其實國家的法律是給出了明確的答案的,那就是如果土地的使用權人自己沒有使用土地的話,那麼該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則需由事實的土地使用者來進行繳納,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誰使用土地誰繳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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