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土地證也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嗎?
土地使用税是指刨除國家規定減免的城市土地使用費用。那麼未取得土地證也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麼,土地證是證明土地使用人對該片土地具有使用權限的重要證據。如果不能夠證明土地使用人對該片土地具有使用權,則繳納土地使用税的依據又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未取得土地證也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因此,不論是否取得土地證,若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則應按税法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知,是否辦理土地證並不是應否繳納土地使用税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於生產經營的坐落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的用地,就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精神,在尚未取得土地證的情況下,可以先自行估計土地面積(平方米),依此面積進行申報。等取得土地證或經國家測量機構測量後,再按實際的面積進行調整。
二、關於納税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三、關於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四、單位自用的土地也可免税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機構,政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企業辦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
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自用的土地也可免税。
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需要免税、減税的,報當地地方税務局審核,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税務局審批。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佔地不合理的企業,一般不予免税、減税;國家不鼓勵發展和因非客觀原因發生納税困難的,原則上也不予免税、減税。
購置新建商品房,從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徵税;購置存量房,從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徵税;出租、出借房產,從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徵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從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徵税。
按照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土地證也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不按照土地證來進行確定使用税的。只要是用於生產經營的土地,是屬於非國家減免土地的城市土地都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的。因此,為了更好的維護利益,還是需要及時辦理土地證,沒有土地證並不能減税。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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