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税
為便於理解《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的公告》內容,現將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這是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徵地的情形所做的規定。隨着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規範,目前土地出讓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徵用土地,經過前期開發,然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人。因此,財税〔2006〕186號文件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徵用耕地後,對應繳納的耕地佔用税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繳納,作為土地開發成本費用的一部分,體現在招拍掛的價格當中;另一種方式是由受讓土地者繳納耕地佔用税。對後一種情形,需要進一步明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適用問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20〕3號)的有關規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讓前,應當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因此,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設用地,不屬於直接取得耕地,無論耕地佔用税以何種方式繳納,都應當適用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規定。
因此,公告明確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税人均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訴,土地使用權購買者在繳納土地使用税時均應按照國税局的有關規定或者通知,不得漏繳,並且按照規定,在有限時期內繳納不得逾期。以上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税的問題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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