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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耕地佔用税後土地使用税還需要繳納嗎?

我國,根據土地使用的用途不同,其所需要繳納的税種也是不同的。如果土地是作為耕地而使用,那麼,就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我們知道,土地使用税是對土地使用者而徵收的一種税。對此,很多人都有疑問,繳納耕地佔用税後土地使用税還需要繳納嗎?接下來,小編為您解答。

繳納耕地佔用税後土地使用税還需要繳納嗎?

繳納耕地佔用税後土地使用税還需要繳納嗎?

城鎮土地使用税和耕地佔用税是不同的税種,在不同的環節徵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税期限都有所不同,不存在重複徵税問題。

耕地佔用税是在全國範圍內,就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在土地取得環節一次性徵收的税種,目的是保護耕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在土地的持有和使用環節徵收的一種税,目的是引導企業集約、節約土地,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配置。

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佔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税務機關。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佔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規定,耕地佔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税額一次性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由於在徵收中這兩個税有部分重合,為避免對一塊土地同時徵收耕地佔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國家在《條例》規定上,與耕地佔用税作相應的銜接,即對新徵用的耕地,凡是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因此,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耕地佔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是不同的税種,而且在很多方面徵收的標準也是不同的,因此,是不存在重複徵税的。這也就是説,如果納税義務人繳納完耕地佔用税,是不需要再繳納土地使用税的,這一點大家務必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