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業土地使用税繳納額和繳納地是怎麼規定的?
河南在古代就有中原之稱,是位於我國的中部的農業大省,最近幾年以來河南的經濟發展迅速,工業的建設發展過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土地,那麼也需要繳納很多的税,那麼河南工業土地使用税繳納額和繳納地是怎麼規定的?下面由本站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河南土地使用税的繳納額
依據《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城市郊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的具體徵收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四條 在開徵土地使用税的地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納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
(一)鄭州、洛陽市:1.5元至30元;
(二)開封、平頂山、安陽、新鄉、焦作、南陽、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鶴壁、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信陽、周口、駐馬店、濟源市:1.2元至24元;
(四)縣級市:0.9元至18元;
(五)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額標準需要調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據《條例》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市政建設狀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將本地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確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省轄市確定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地税局批准;縣(市)確定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地税局備案。
經批准確定的貧困縣,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審批程序按上款規定執行。
二、河南土地使用税繳納地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根據河南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河南不同地區有着不同的土地使用税的標準,這在上文已經做了詳細的闡述,如果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本站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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