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都有哪些規定
一、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都有哪些規定
1、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國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
3、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所有財產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土地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
5、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7、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核准報廢的土地。
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根據實際情況應給原土地使用者適當補償。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都是一些違法用地或沒有按照相關的審批程序進行使用的土地,我國對這類土地予以收回處理,來挽回相關人因虛假瞞報方式,對我國土地資源使用的浪費。還有一些公共大型用地,例如機場一類也在無償收回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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