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方式有哪些?
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方式有哪些?
1、行政處罰性"收回"方式。
該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強制條款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使用期滿"收回"收回方。
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與使用權人簽訂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就依法約定了土地使用年限,當使用年限期滿前使用權人沒有申請續期的,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政府將土地"收回"的行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該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因發生某種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
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方式條件有哪些?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1項、第2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收回方案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國土資源局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收回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收回土地的位置、範圍、面積、權利狀況;
2、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3、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表及調查報告;
4、詳細的土地補償標準和金額;
5、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序
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註銷登記、補償等。
(1)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
(5)註銷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
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行為的執行。
(6)補償: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
採用貨幣補償的,其補償標準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依據實際使用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地上物處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權國家是有權利收回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收回公民的土地必須要有正當的理由,這樣才算是合法的,所以,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時候一定要先通知,不能強行,任何時候都要以合法的程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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