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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滿足哪些特點

一、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滿足哪些特點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滿足哪些特點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滿足的特點有以下幾點:

1、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國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

3、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所有財產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土地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

5、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7、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核准報廢的土地。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由於大多數人選擇外出工作,家裏老人由於年紀過大,已經不能承擔過重的勞務活動。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許多的土地荒廢或者是棄用。那麼對於這些土地怎樣處理等問題,也就涉及到文章的知識要點,通過閲讀我們可以對其進行簡單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