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可以嗎?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可以嗎?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收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以下情況可以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
1、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2、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
3、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二、劃撥土地國家收回怎麼補償?
1、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長期使用過程中,也伴隨資金的投入,會產生相應的附加值,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權時,要對其進行價值評估。新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明確的提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概念。
3、在進行估價時利用基準地價法,根據各個城市和地區確定的城市基準價格,通過對不同類別和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修正,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由於土地所有者權益一般通過出讓金的形式體現,所以劃撥用地的價值主要由前兩項構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如果劃撥用地是生地,則其基本價值構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以此做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進行適當補償的依據。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含義
根據以上規定,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1、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徵用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塗等)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核准並按法定的工作程序辦理手續。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範圍內的土地和城市範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所有的企業和公民都只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那麼企業和公民要使用國有土地前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那麼劃撥的土地在使用權到期後,國家也是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收回,但是要對土地上的相應建築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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