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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項目有哪些

一、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項目有哪些?

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收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1項、第2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國家不會無緣無故的就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比較常見的原因基本上就是因市政工程的需要。假如是因為土地使用權人違規用地,在違反國家法律制度的情況下國家可以無償的收回土地使用權。否則的話,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項目也有法律依據,但具體的情況要以本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