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程序是怎樣的?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程序是怎樣的?
1、擬定收回方案
市縣土管部門根據市縣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管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
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縣政府土管部門提出,土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
土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縣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
根據市縣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一定時限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
5、註銷登記
土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原來為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
二、劃撥土地國家收回怎麼補償?
1、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長期使用過程中,也伴隨資金的投入,會產生相應的附加值,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權時,要對其進行價值評估。新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明確的提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概念。
3、在進行估價時利用基準地價法,根據各個城市和地區確定的城市基準價格,通過對不同類別和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修正,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由於土地所有者權益一般通過出讓金的形式體現,所以劃撥用地的價值主要由前兩項構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如果劃撥用地是生地,則其基本價值構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以此做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進行適當補償的依據。
由於公民、單位在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時,並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等的費用,故此國家在依法收回此類土地的使用權時,也一般並不會向土地的使用權人支付補償價款。如果被收回的土地上有附着物,可能會獲得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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