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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都是無償取得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沒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用。國家為公共利益所需,要收回該土地時,也無需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費。

換句話就是説,國家支付土地補償費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時支付了土地使用費,在國家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土地時,國家才給予返還。如果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上建造有房屋,那麼在國家徵用該土地時,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就有權針對該房屋獲得補償或安置。

通常城市拆遷房屋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房屋補償、裝修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營性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設備設施搬遷費等,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的補償是沒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

二、一般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獲得徵地補償

(一)政策依據——《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使用土地,因而應當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

(二)政策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十一條也有明確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也就是説,房屋價值包含地上建築物也就是房屋的價值和土地使用權價值兩個部分,且這兩部分的價值應當參考同等條件下的市場成交價格,也可以通俗地理解為:為了購置同等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需要支出的成本。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權一般只要國家劃撥給誰那麼權利就歸誰,而對於此權利如果被國家收回的話,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但這個補償不會包括有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流程的,並且還要説明清楚避免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