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我國土地廣袤,幅員遼闊,乍一看土地資源非常豐富。但其實,由於我國多是山區高原地形,平原丘陵地形較少,因此土地資源並不寬泛。我國的土地資源所有權都是屬於國家的。國家以規定的方式將使用權給予個人或集體使用。其中一種方式就是劃撥。今天,小編要跟大家探討的就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方式取得的相關知識
1、內涵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2、年限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根據上文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從中大概瞭解到劃撥的國有土地沒有年限限制,是無償取得的,不能轉讓、出租和抵押。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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