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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年限是多少

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們購置土地的量也在快速增加。土地的轉讓也就變得很頻繁,那麼對於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土地的購置與轉讓有哪些相關法律約束,對於土地的使用,我們應該如何在法律的範圍內,正確行使我們的權利。接下來就讓小律帶您瞭解土地使用權轉讓年限的相關法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 70 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購買者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年限也從購買即日起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維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秩序,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等交易行為。

第三條大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的管理工作。

金州區、旅順口區以及各縣 ( 市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有土地使用者在出讓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採取出售、交換、贈與的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

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其使用權不得轉讓、租賃。

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應簽訂合同,原出讓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必須履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

第六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者轉讓、租賃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轉讓、租賃,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出售、租賃等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時,市、縣 ( 市 ) 區人民政府有權優先購買、承租。

對於土地使用權的正確行使,會讓我們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對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年限的相關法律,我們應該積極參考,以及採納,法律是可以保護我們自身的利益。如果您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年限還有相關問題需要諮詢,可以訪問本站,我們結成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