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登記?
一、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登記?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登記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
1、第二百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2、第二百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第二百三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4、第二百三十七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5、第二百三十八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6、第二百三十九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並非是所有類型的土地都可以辦理質押手續,若是農村的村民,到銀行等機構,辦理質押手續,此時銀行職員會告知宅基地不得辦理質押手續。對於其他可質押的情形,辦理質押手續之後,必須要在限定的期限內贖回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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