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後能否合併處分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使用權?
一、土地抵押後能否合併處分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使用權?
1、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抵押權對新增建築物的效力】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2、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是可以的
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可以單獨抵押,而是需要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一起抵押。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土地使用權抵押後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不能償還債務有什麼後果?
1、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不能償還債務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2、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抵押關係成立後,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款抵償債務,如有剩餘,應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時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公民若是向他人提出借款請求,收到請求的人如果同意借款,但是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那麼此時借款人就可以選擇利用自己依法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物保。抵押期間土地上可能會產生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此權利不屬於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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