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
自從上個世紀我國土地改革後,我國就一直實行着土地國有化的策略,國家擁有所有權,國民擁有使用權。在法律中,有着集體土地使用權這一條例,它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對集體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在我國有些土地是可以抵押的,那麼能否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本站在下文為您解答,請您閲讀。
一、什麼是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二、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的規定
1、《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2、《擔保法》
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佈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三、下列集體土地可以抵押
1、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四、下列集體土地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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