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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能否質押和抵押?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或者政府將土地以承包轉讓的方式租用給企業或者個人,其中農村的土地承包使用最為常見,很多人發展經營,因為特殊原因會將土地使用權抵押質押出去。那麼,土地使用權能否質押和抵押?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與大家分享一下。

土地使用權能否質押和抵押?

一、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權利抵押質押嗎

所謂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㈡建設用地使用權;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㈥交通運輸工具;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㈠土地所有權;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擔保法》也有基本相同的規定)按照以上規定,符合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財產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但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可以作為抵押財產,比如農村非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不得設定抵押;一些公益性建設用地,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連同地上建築物也不能設定抵押。此外,由於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歸全民所有或者農村集體所有,故土地所有權不能設定抵押。

而土地使用權作為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用益物權,具有相對獨立性,且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財產權利,以其設定抵押既可以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也可有效保護債權的

二、什麼是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安全,在經濟生活中被普遍採用。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抵押質押要分很多種情況,建設性用地、公開招標用地等可以抵押,但是農村非建設性用地、自耕地、宅地以及公益性建設用地法律規定不可以抵押質押。土地使用權能否質押和抵押?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就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