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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性房地產還是無形資產?

我國國土面積廣闊,我國許多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都存在着大量空置的土地。一些企業或者個人就會把握時機承包購買這些空置的土地,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從而進行投資建設。那麼購入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性房地產還是無形資產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法律資料。

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性房地產還是無形資產?

一、什麼是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二、什麼是投資性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2)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3)已出租的建築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並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築物。

三、準則規定下列各項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的有:

(1)投資性房地產中的出租是指已經出租,而不是計劃用於出租,並且出租專指經營租賃方式。“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僅指的是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上的建築物。

(2)某項房地產,部分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部分用於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能夠單獨計量和的、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不能夠單獨計量和的、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3)按照國家規定認定的閒置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持有並準備增值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投資性房地產。

(4)對於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權再轉租給其他單位的,不能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5)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該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轉讓或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而不是通過承租方式獲得再出租。

(6)擁有產權並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築物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是否擁有產權是判斷是否屬於投資性房地產的重要標誌。通過承租方式獲得再出租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7)企業將建築物出租,按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應當將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如果提供的服務重大,則不能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相當於以提供的服務賺錢。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性房地產一般是用於企業或者個人的出租以及銷售。而作為無形資產則就是將土地作為企業自己使用的土地,如建造辦公樓等等。當然,企業也可以先將土地作為企業存貨,日後再決定如何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