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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有哪些?

隨着社會的快速發展,商場、居民樓等等建築工程也越來越多,二在建築工程中佔有重要地位的建築安裝工程也顯得尤為重要。在建築安裝工程承包中關於合同法及有關的法律內容也關乎着建築安裝工程能否順利完成,那今天讓我們一起了解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有哪些吧?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有哪些?

一、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有關的《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分析:理解該條的要點在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影響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條文散見於《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

二、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有關的《建築法》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法

分析:《建築法》上述的一系列規定,主要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建築工程的承建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是不能承建相關工程的;二是對合法承包、違法掛靠、聯營、非法轉包、合法分包、違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築合同行為進行了法律上的界定。

三、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有關的《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綜上所述,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有許多,上述的法律內容還只是冰山一角。一個建築安裝工程能順利的完成的第一步還需要有專業的法律人才及工程的承包者也需要了解一下關於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及與之相關的一些內容。這樣才能利用法律維護自已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