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程序是什麼
我國對於劃撥土地的土地使用,有着嚴格的法律條文來進行約束。通常來説如果通過國家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後,對於土地的使用年限也沒有具體的規定,所以説在生活當中很多人都想爭取國家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下文中,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土地使用權劃撥程序是什麼的問題。
土地使用權劃撥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二、受理和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徵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並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三、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擬訂協議出讓方案。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後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後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四、方案報批,發出准予轉讓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准予轉讓的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五、公開交易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六、簽訂轉讓合同 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後,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六、辦理出讓手續
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後10日內, 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准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 照批准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劃撥的時候,需要遵循我國的相關秩序,由當事人進行申請以後,我國的相關部門會進行受理和審查,在經過評估以後,再向當事人出具通知書,土地的使用權是經過劃撥的方式取得的,但是也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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