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期權劃撥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土地使用期權劃撥的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期權劃撥的程序:申請→受理和審查→地價評估→確定出讓金,擬訂出讓方案→方案報批,發出准予轉讓通知書→公開交易→簽訂轉讓合同→辦理出讓手續。
(一)土地使用者應當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經協商一致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雙方當事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五)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到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登記手續。
二、劃撥土地的法律規定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我國法律規定的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是比較多的,諸如劃撥、出讓以及轉讓等,在這些方式之中,只有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沒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在獲得土地之後,也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等。但是也不得隨意轉讓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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