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是怎樣的?
在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在獲得允許、經過批准的情況下,是能夠對土地進行合理利用的。與劃撥土地使用權相關的是劃撥土地使用轉讓程序。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轉讓,具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有哪些步驟以及什麼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呢?看過下面,您就知道。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具體有哪些步驟呢?
1、申請
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
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受理和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徵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
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並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擬訂協議出讓方案。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後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後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4、方案報批,發出准予轉讓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准予轉讓的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5、公開交易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6、簽訂轉讓合同
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後,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7、辦理出讓手續
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後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准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准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二、什麼是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
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綜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大致需要7個步驟。一是需要交易雙方提出申請,二是國土資源部門的受理和審查,三是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地價評估並給出合理方案,四是由縣政府對方案進行報,發出准予轉讓通知書,五是雙方是市場上進行交易,六是雙方簽訂轉讓合同,最後就是受讓方簽訂受讓合同辦理受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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