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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是什麼意思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是什麼意思

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是什麼意思

劃撥土地評估一般是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但隨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入市,特別是企業改制過程中,經常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問題,是否存在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如何開展評估工作,是不容迴避的實際問題。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法規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1992年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三、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 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四、主要特徵

1、公益目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於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明確只有下列建設用地才可以適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1);(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已經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定位在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上。

2、行政行為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無償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為產生,在交納徵用補償安置費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和簽訂任何合同。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4、無期限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後有償使用。

而劃撥土地使用權中像是國家的重點扶持能源項目以及交通或者是水利等方面再就是法律與行政法規也是可以進行劃撥的。還有就是 想要獲取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必須要依法獲取,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時沒有年限限制的,如果是住房用地那麼在七十年後到期時是有償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