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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條件是什麼

法律2.7W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條件是什麼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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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工廠裏的臨時工在下班路上發生交通意外,本身無過失,可不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可以的話,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能否認定為工傷不在於是否“臨時工”,也不在你是否有過失。而在於受傷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説不是“機動車事故傷害”則不能。依據樓上説了,不重複。該職工與工廠未簽署任何書面形式協議,是否對於處理有影響?: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沒有書面形式的協議。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有特別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所以,“未簽署任何書面形式協議”,對於事故處理沒有影響。而且工廠與包工者另有協議,是否工廠方面可以推卸責任?:這要看你是工傷的員工,還是包工者僱用的(説白了,就是誰給你工資)。如果是工廠給你工資的,則是工廠的員工,如果説是工傷,應由廠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是包工者給你工錢,則是包工者僱用的,你就不是工廠的員工了,即不存在認定工傷的可能性,只能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如果你的受傷是由於包工者的過錯造成的,則由包工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若是該包工者沒有工程資質的,則工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