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範圍是什麼?
(1)國家機關用地。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和檢察機關用地的總稱。
(2)軍事用地。是指軍事機關和軍用設施用地的總稱。
(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是指城市給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通信、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涵道、園林綠化、環境衞生、消防保安、路燈路標等設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業用地。是指城市內的各種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少年宮、幼兒園、防疫站、影劇院等設施用地。
(5)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是指國家採取各種優惠政策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能源項目用地,鐵路、港口碼頭、機場、交通樞紐等交通項目用地,水庫、水壩、農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項目用地。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一般從大的方面來説,個人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在法律允許之內,進行相關的操作。但是在國家對土地有進一步的規劃時,各有關單位、個人要顧全大局,服從城市建設需要,積極主動配合,確保政策的順利推進。至於個人或者個別社會團體的土地使用權範圍,則和其自身的合法有效面積有關,不能超出其自身的合法有效面積,只能等於或小於。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説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土地使用權的範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了國有企業用地和經國土部門批准保留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用地之外,其他土地使用者須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繳土地出讓金後方可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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