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使用權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一、繼承土地使用權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繼承土地使用權手續需要的材料有:房產證、身份證、死亡證明、親屬證明等,到縣國土資源局辦理。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合法取得且有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可以被繼承的。若是有遺囑按照遺囑內容進行,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進行。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是公民(被繼承人)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合法合規的土地使用權。另外繼承人除了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外。其土地上的附着物所有權也是隨着土地使用權一起被繼承的。
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繼承情況
(1)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户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
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户”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户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用於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2)宅基地
法律上來講,宅基地使用權不具備繼承性,但是由於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而宅基地又遵循“房地一體”原則,只有“房地一體”權利人才能完整地享有房屋的所有權,體現出對所有權的尊重和保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是空中樓閣,其建造必然要佔用一定的土地,離開了土地,房屋就成了一堆一文不值的瓦礫,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即是此理,故而,房屋的轉移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的移轉。
繼承土地使用權的手續不是特別複雜,符合繼承條件的人員只需要攜帶個人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關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應當根據土地的使用類型來進行區別,一般情況下應當順延所繼承土地的使用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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