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更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公民合法使用國有土地,會獲得一本國有土地使用證,夫妻離婚後對房產的分割、父母贈予子女房產等情況都會涉及到將國有土地使用證進行變更登記,將土地使用證上的名字進行變更。那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更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本站小編分別 從不同的情況加以説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更名要提供哪些材料?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複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複印件(第二代雙面複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説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需要的手續:
1、土地使用者按要求填寫土地登記申請表;
2、用地者提供法人代表證或個人身份證明、批准用地文件、有關用地協議、購地發票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有關税費繳交憑證等資料到當地鎮(區)國土部門辦理初審手續;
3、鎮(區)土地登記人員按要求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4、送有關資料到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建檔立冊併發土地證書。
不同原因產生的名字變更提供的材料是不同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十分重要,在辦理變更登記時,當事人應提前將相關材料準備好,以免因手續不全而浪費時間精力。國有土地使用證是有使用年限的,一般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些信息在土地使用證中都會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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