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痛點不放手,拆遷律師鍥而不捨
【基本案情】
姜女士家在某市的郊區,自己家裏有3層小樓,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家裏因為孩子要結婚,進行了高檔的裝修,生活舒適安逸。沒有想到去年5月得到通知當地被納入了棚户區改造拆遷範圍內,由於補償價位偏低,多次與徵收方協商談判,仍沒有就補償協議達成一致,姜女士一家一直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孰料去年9月,家裏就被斷水斷電,被施工方強行用圍牆圍起來了,並破壞了地上的部分青苗和果樹。姜女士一家每天都靠蠟燭和提水度日,出入也受阻,生活受到極大影響,家人也擔憂恐懼。
【維權過程】
姜女士多方找拆遷辦協商,並向當地政府信訪辦多次反映,無人出面處理,明白只有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遂多方打聽,聽人介紹,瞭解到愛土拆遷律師團,經過詳細溝通,決定委託愛土律師團的律師來代理其案。
愛土拆遷律師經過了解,首先根據姜女士的基本情況作出一套特定的維權方案,徵收土地進行項目建設必須要經過用地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審批。那麼建設單位有沒有經過合法審批,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有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其作出規劃許可在實體和程序上是否合法?這都有待調查。
經過對案件的認真研究和深入分析,愛土拆遷律師開始啟動調查取證程序。隨即指導姜女士向當地區住建局提出信息公開的申請。不久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關於對 申請書面公開相關信息的答覆》,並由此得知被告曾作出地字第 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經過愛土拆遷律師調查,被告作出上述用地規劃許可的行為,對於原告的實體權利已經產生了嚴重影響,原告作為利害關係人應當有申請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但被告在沒有徵求意見的情況下,擅自作出上述許可,在實體及程序上均違法,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開庭時,律師在被告提交的證據上發現了程序上重大的漏洞,沒有經過第三方申請,行政機關就主動做出了允許頒證的審批行為。
愛土拆遷律師遂指導原告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住建局作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針對被告的違法行為,愛土拆遷律師據理力爭,贏得了法官的認可,最終判決撤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律師分析】
在很多案件中,關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作出是否合法的問題,通常法院都會以對被徵收人不產生實際影響、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那麼,本案所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作出是否對姜女士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姜女士的房屋在涉案規劃的範圍之內,毋庸置疑,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姜女士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並且區住建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為與姜女士有法律上的厲害關係,因此,本案所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作出對姜女士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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