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律師:房屋遭強拆3年,還能要求補償麼?
眾所周知,一字之差的結果可是相去甚遠。
那麼,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能為被徵收人的訴求帶來希望麼?
【基本案情:強拆3年分文未補】
委託人唐先生是某村的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的房屋。
2014年5月,其房屋遭非法強拆,宅基地也被佔用,但卻沒有拿到任何補償。
唐先生認為被告市國土局是集體土地徵收補償
實施主體,依法應當對其房屋及宅基地進行補償,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依法履行徵收補償法定職責,向其支付補償款792.86萬元。
被告市國土局答辯指出原告的房屋為非法建築。
根據2014年株洲市規劃局下達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涉案房屋系原告未經規劃部門許可擅自建房。
隨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更是作出了責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的處罰決定。
市國土局認為依據“違建不補”的規定涉案房屋應不予補償。
且涉案房屋並非被告拆除,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勝訴:只徵收不補償,不可以!】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唐先生在涉案村建有一棟3層房屋,確已被列入徵收範圍。
2014年5月涉案房屋被政府部門拆除,該拆除行為已被法院確認違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之規定,被告市國土局作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落實徵地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徵收範圍內,雖被有關部門拆除,但拆除房屋的行為已被確認違法。
故被告應對原告房屋進行調查,確認是否應當給予補償。
據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徵收補償法定職責的訴訟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17年5月8日,法院判決被告市國土侷限期履行徵收補償的法定職責,原告勝訴。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李順華指出,本案又是一起“以拆違代拆遷”的案件。
一旦案件進入因強拆違法所致的國家賠償領域,對於被徵收人來説無疑是不利的。
而通過起訴要求國土部門履行補償職責,則有望為被徵收人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帶來希望。
補償與賠償,一字之差,還是“補”對被徵收人來説結果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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