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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閣樓面積怎麼算?

拆遷房閣樓面積怎麼算?

一、拆遷房閣樓面積怎麼算?

1、拆遷房閣樓面積可能會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

(1)在商品房買賣中,單獨的閣樓是不計算建築面積的,也是辦理不出房產證的,閣樓只能作為主房的附屬房體現在購房合同和房產證裏,層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計算進建築面積裏。

(2)而拆除房屋閣樓的補償,按閣樓高度分別折算成建築面積(前後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計算: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25%計算;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50%計算;高度在1.50米至1.7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75%計算;高度在1.80米至2.1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90%計算;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100%計算;臨時閣樓、浮閣及徵地調查後搭建的閣樓不予補償。但各地政策有所不同,詳細的情況需要諮詢當地拆遷辦。

2、不是每個閣樓都屬於補償範圍,公房閣樓被納入徵收補償範圍至少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該閣樓在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

(2)該閣樓必須用於居住用途;

(3)該閣樓已計算收取租金。

二、被拆遷人的權益有哪些?

被拆遷人的權益包括知情權、參與權、申辯權等。

1、房屋拆遷中的知情權

在徵收補償活動中,行政機關在信息獲取方面佔絕對優勢,與被徵收人處於不對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徵收和補償活動時,要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除涉及國家祕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

2、房屋拆遷中的參與權

房屋徵收拆遷活動中,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必須要保障被徵收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參與權。徵收條例規定的我國民眾參與徵收與補償活動行政決策的主要途徑,就是參加聽證會和對相關公告發表意見。

3、房屋拆遷中的申辯權

房屋拆遷活動中,應當保障被徵收人、利害關係人的申辯權。行政機關在實施房屋拆遷時,實施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不聽取意見就作出行政決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經過法庭辯論程序就判決,顯然有失公正。當行政機關作出對被徵收人、利害關係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前,應當允許其提出異議和反駁,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聽取被徵收人和利害關係人的陳述和申辯一般應當記錄在案,以作為行政複議和司法審查的證據。

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對於臨時建築、閣樓、以及實際建築面積大於房屋所有權證面積的,視具體情況而定。違章建築一律不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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