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户的煩心事兒:拆遷不提供安置房了,補償款又不夠買房
大家都知道,拆遷時,咱們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補償——也就是咱們常説的安置房補償。但是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朋友卻反映,拆遷方根本沒給自己選擇的機會,而是直接在補償方案中規定了全部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
很多人因此生出疑問:法律規定選擇補償方式是我們的權利,拆遷方這樣一意孤行,真的能得到法律支持嗎?
拆遷律師今天就來和大家説説這個話題。
很多徵地拆遷項目都出現了補償政策傾斜,但最終選擇權應該在被拆遷人手上!
其實對於補償安置方式的限制,很多徵地拆遷項目中都曾出現過;也有不少舊城改造或者棚改項目制定了比較特殊的補償政策。但是強制被拆遷人選擇某種補償方式,與鼓勵被拆遷人選擇某種補償方式,這兩者之間有很大區別,被拆遷人朋友要先弄清楚,自己遇到的是哪一種情況。
比如北京市通州區某鎮進行棚改拆遷時,補償方案中明確"被拆遷人全部放棄安置房的,除(按本方案)計算貨幣補償款之外,還應給予全部放棄安置房補助"。
其他地區也有針對鼓勵拆遷貨幣補償出台過相關政策,給出如購房貼息補助等優惠政策。實踐中出現這樣的有所傾向的獎勵條款,其實是一種調整型的政策,往往與地方的房地產調控也有一定的聯繫。
被拆遷人如果願意接受這些獎勵或者補助性的政策,可以自主選擇徵收方鼓勵咱們選擇的補償方式,但是被拆遷人朋友要注意,咱們的選擇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徵收方不能強制咱們接受對方強加的補償方式。
實踐中還有不少被拆遷人朋友遇到過,徵收方要求自己籤類似"放棄安置房承諾書"的文件,相當於給被拆遷人的法賦選擇權利上了一道枷鎖,被拆遷人朋友是有權拒絕簽訂這樣條款明顯不平等的協議文件的。
政策傾斜的基礎是保障被拆遷人的正常安居生活不受影響!
有被拆遷人朋友表示,自己曾經也想配合徵收方的工作,準備妥協接受徵收方鼓勵選擇的貨幣補償方式,但是看到補償款數額時卻有些哭笑不得。
當時周邊的房價已經達到了5000、6000元一平米,還不算其他的費用;但是徵收方給出的貨幣補償價格卻只有2000餘元每平米,如果自己接受了這樣的補償價格,相當於自己主動降低居住水平,又或者要貼錢才能住上和以前差不多大的房子,全家生活水平都會直線下降。
對於這樣明顯不合理的補償,這位被拆遷人朋友表示,自己實在無法接受。其實很多被拆遷人朋友都有類似的想法,真要選擇貨幣補償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起碼補償款要能讓被拆遷人買得起新房;如果選了貨幣補償就意味着全家都要重新奮鬥很多年才能從新安居,這是被拆遷人難以接受的,也是法律不允許的。
即使部分地區因某些原因不便於提供用於產權調換補償的安置房,也要尊重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和獲得公平合理補償的權利,不能將困難都壓在被拆遷人的肩上,更要嚴格遵守保障被拆遷人原有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原則。
總的來説,到底是要貨幣補償還是安置房補償,這是被拆遷人自己的選擇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徵收方不能隨意剝奪。但是徵收方可以制定適當的獎勵或補助政策,鼓勵被拆遷人選擇某種補償方式,接受與否是被拆遷人自己的權利。
如果有被拆遷人遇到徵收方強加某種補償方式的,或者補償條件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拒絕在協議上簽字,拒絕搬遷,並依法爭取充分合理的補償;對於徵收方給出的一些其他文件,被拆遷人不知道會對自己的權利造成何種影響時,也可以暫時拒籤,先向專業律師諮詢,確認是否可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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