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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鐵拆遷,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拒絕拆遷嗎?

一、因地鐵拆遷,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拒絕拆遷嗎?

因地鐵拆遷,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拒絕拆遷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地鐵拆遷房屋的,如果拆遷補償不合理的,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未籤協議就不能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補償低於該時間點類似房屋市價時,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又根據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

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由於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