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拆遷許可證就可以無限期拆我的房子,這合法嗎?
無限延期的拆遷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是拆遷人在實施拆遷前由行政機關批准的一種附有期限的行政許可行為,未取得該證前,拆遷人不得將被拆遷人的房屋建築予以拆除。
此本是行政機關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為了約束拆遷人,防止出現違法拆遷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隨着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正式頒佈,該條文已自動失效。
本來一切都應按部就班的依照新法規實施,但《條例》第三十五條又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只是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此條規定本也合情合理,但偏偏拆遷許可證另有一特點,房屋拆遷許可證本身規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但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不超過6個月。
而這個延期並無次數限制,這樣就會導致一種比較荒謬的現象:拆遷你家房屋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許是幾年前乃至十幾年前的老證,但因為一直延期,現仍有效,用地單位不適用590號令,也不適用《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反而依據上位法早已失效的各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進行徵地拆遷行為。
那麼被拆遷人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應對呢?
我們可以從3個方面審查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
第一,行政機關是否有權核發拆遷許可證。
根據各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有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多為區、縣國土房管局)有權審查並對符合條件的用地單位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因此,若非具有審查核發職權的行政機關頒佈的拆遷許可證,其當然違法。
第二,拆遷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根據各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用地單位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嚴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但在此期間,若拆遷人因客觀因素未完成拆遷的,一般可以在拆遷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15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六個月。
故若是拆遷許可證超期未延期或者延期有中斷情況,該拆遷許可證也屬違法。
第三,拆遷許可證的頒佈及延期是否進行公示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而拆遷許可證延期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作出後也應當依照上述方式進行公示公告,否則即存在程序違法。
在明拆遷律師想提示大家的是,拆遷許可證作為新舊法更替下的一項歷史遺留問題,其本身無次數限制的延期就存在不合理之處。
而拆遷許可證的續期行為屬於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續期要件就應當以初次申請的條件和程序為依據。
但現實操作中,很多用地單位只需在拆遷許可證屆滿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一份簡單申請即可獲批或者更為簡單粗暴的在第一份拆遷許可證上不斷加蓋公章及註明延期期限即算作延期,此番操作下來,勢必會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拆遷許可證的延期材料,不可將其演化為形式主義。
而被拆遷人若是發現拆遷許可證存在不合理之處,完全有權利也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其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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