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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認定違建後,就只能等着被拆掉嗎?還能不能要補償?

北京市的劉先生跟村委會合法購買並居住多年的的房屋,在面臨棚户區改造拆遷時,不僅沒有得到應有的合理拆遷補償,反而接到了鎮政府下發的限期拆除房屋的文件,他的房屋被定為違建。這意味着一分補償都沒有。

房屋被認定違建後,就只能等着被拆掉嗎?還能不能要補償?

劉先生心裏十分苦悶,住了十幾年的房子,遇到拆遷怎麼突然就變成違建了呢?拆遷時房屋被突然認定違建,該如何維權與救濟呢?即明拆遷律師為這位當事人出了三招助其維權,大家不妨看看。

十幾年的房子,遇到拆遷怎麼突然就變成違建了呢?

2007年底,劉先生與村民委員會達成一致,購買由村委會建設的位於村民委員會門口x號院集體土地上房屋3間。在支付購房款18萬元後,村委會交付房屋給劉先生使用。之後劉先生經村委會的准許對該處房屋進行了加蓋、裝修。雙方又於2009年6月18日補簽了書面購房協議書。隨後劉先生便一直在該處房屋內居住。

2017年,當地棚户區改造及環境整治項目啟動,劉先生房屋被納入該項目的區騰退範圍。但騰退項目開始後,騰退方並未與劉先生協商,對劉先生的騰退補償工作也一直被擱置。直至2018年10月13日,劉先生接到自稱拆遷辦吳姓負責人打來的電話,稱要對劉先生的房屋認定為非住宅予以補償,但是具體補償數額標準未明確告知。

後雙方又於2019年4月10日進行了談話,拆遷辦扔稱將對劉先生房屋認定為非住宅予以補償。2019年4月18日,鎮政府作出《關於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稱劉先生的房屋屬違法建設,責令劉先生於2019年4月22日前自行拆除。

被認定違建後該如何救濟與維權?律師教你分三步拿回補償

現實中很多政府及相關部門為了少支付甚至不支付補償款,自己選擇一個時間點,此時間點之後的房屋或建築物一概被認作“違建”。遇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驚慌,律師教大家分三步走,維護自身權益。

第一步,先找出拆遷程序的違法點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遇到房子被認定為違建,除非你的房子證件齊全,產權清晰,否則我們只能把注意力轉移到拆遷方上去。如果對方的拆遷程序違法,認定違建程序違法,那麼,我們就可以後發制人,拿起法律武器,痛打對方的違法點,迫使拆遷方作出讓步,從而進行補償協商。

第二步,通過法律程序撤銷拆除決定

在本案中,根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工作,制止和查處鄉村違法建設。

因此,鎮政府雖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工作,制止和查處鄉村違法建設的法定職責。但是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職權。鎮政府在對違法建設進行查處過程中,應履行調查程序,對涉案房屋是否取得規劃審批手續、建築物具體情況等予以核實。

然而,本案中被告鎮政府在對上述事實未予核實清的情況下徑自作出本案被訴的《關於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明顯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反法定程序,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該決定。

第三步,推翻違建認定,積極依法爭取公平合理補償

當法院撤銷該決定後,我們便有了足夠的時間去辨別涉案房屋到底是否是違建。我國《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才開始實施的,然而目前拆遷方對2008年以前的違章(法)建築的認定基本都是依據《城鄉規劃法》作出的,這顯然就是有問題的。

我國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一部法律實施前的行為,是不能適用這部法律認定其違法的。本案中劉先生2007年底購買的該房屋,那麼即可證明該房屋在《城鄉規劃法》正式實施前已存在。那麼拆遷方以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認定房子是違章(法)建築,是不能成立的。

即便後期劉先生有加蓋房屋的行為,違建部分也僅僅是加蓋部分,並不能一刀切將院子整體作為違建處理。因此劉先生可依法要求拆遷方作出合理的拆遷補償。

徵地拆遷活動中,如果你的房子被認定為違建,並非補償就要落空,咱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