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房子被違法拆除,除了能要拆遷補償款,還能申請國家賠償

房屋拆遷是現在社會發展必不可少的需求,但是近幾年強拆和偷拆的情形在一些地方卻是頻頻發生。對於在沒有完成法律規定的程序時候對被拆遷人粗暴違法的強拆,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即明律師提醒大家,當我們面對政府的這種違法行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兩種途徑進行維權,不僅可以得到應有的拆遷款,還可以得到一筆國家賠償金。

房子被違法拆除,除了能要拆遷補償款,還能申請國家賠償

那麼咱們怎麼去爭取這兩筆補償呢?咱們可以分三個步驟來做。

第一步:積極申請行政複議維權

首先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作為救濟途徑: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二是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複議並不是想什麼時候複議就可以複議的,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二步,依據徵收行為的違法點,提起行政訴訟!

當我們向行政機關提出複議之後,行政機關審核後認為確實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程序,及時補救固然是好。但若是行政機關駁回複議或壓根不受理複議時,我們就得走第二個途徑,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説白了就是民起訴官,我們作為相對弱勢的被拆遷人和被徵收人,從得知將要進行房屋拆遷起便樹立“證據意識”,時刻注意蒐集與保存重要的證據。如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房屋被拆除的時間,被拆除時房內的物品及損失清單等。

最後還要提醒大家一點,一定一定不要忽略政府信息公開網,在這裏通常能夠找到徵地拆遷過程中的違法點,利用此程序獲得的相關證據材料可以有針對性地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序,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後一步: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後,立刻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上雖然規定了,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但是在實踐中,一般是先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後單獨向強拆實施主體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在確認違法行為後,可以與違法主體先行進行賠償協商,協商不妥再次進行行政賠償起訴。免得直接起訴,堵死後路。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作出的“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所確立的裁判標準,被拆遷人可以就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房屋造成的補償權益損失請求予以“全面賠償”,即被拆遷人所獲得的賠償不應低於其依照合法徵收程序所應獲得的補償。

這也就意味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損失、裝修裝飾損失、室內物品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因房屋被拆除而產生的搬遷、安置損失等均包含在賠償範圍內,打破了以往只賠償直接損失的局面。

以上就是即明律師為大家整理的面對違拆,我們可以選擇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