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政府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怎麼辦?
一、徵地拆遷中,政府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怎麼辦?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經行政複議的案件,政府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這就賦予我們向複議機關及上級機關申請督促履行的權利。實務中,我們以書面形式向有權機關寄發督促履行的申請書,並進行電話溝通,將政府不履行、拖延履行的情況直接反映,引起有權機關的重視,督促政府積極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二、《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作為救濟途徑包括: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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