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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辦不履行拆遷協議

法律2.66W
拆遷辦不履行拆遷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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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不履行拆遷協議,怎麼辦

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但徵收補償協議與我們平日見到的合同有所不同,拆遷方與老百姓達成的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關係。因為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主體,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因此當徵收補償協議產生糾紛時不能採用民事協議的方式來尋求救濟,應當提起的是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有規定,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