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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怎樣不承擔責任

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4、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6、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7、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8、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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