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時,誰有權簽訂拆遷協議?
一、企業拆遷時,誰有權簽訂拆遷協議?
企業拆遷時可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包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房屋徵收部門,也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拆遷補償協議簽訂時要注意什麼?
(一)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主體資格
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第一項內容即是要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主體是誰。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首要內容就是要有適格的主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
(二)拆遷行為的前提
《拆遷條例》第四百六十四條及第四條指出: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條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
(三)被拆遷房屋概況
被拆遷房屋概況是否明晰,將影響被拆遷人可得的補償款是否恰當合法。根據《拆遷條例》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補償款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則在本項內容中首先須明確被拆遷房屋坐落何處,是否屬於拆遷範圍之內,明確房屋坐落即明確房屋的區位補償價等項的補償標準,一旦經雙方確認,該標準即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將不會再就此產生糾紛;房屋的建築情況,包括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房屋的建築規模是影響拆遷補償款項的重大因素之一,雙方在協議中就此達成一致認識,同樣有利於未來拆遷協議的順利履行。除上述項目外,雙方還可就房屋的裝修情況與地上附着物等情況在這裏進行記載,明確相關補償項目。總之,越詳細的記載越有利於減少糾紛,同樣有利於將來糾紛的解決。
(四)約定拆遷安置補償事宜
拆遷安置補償事宜的約定共分兩部分:
(一)拆遷房屋補償費。
(二)搬遷補助費及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其他補償費。
(五)協議履行的約定
確認簽訂拆遷協議的主體資格這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門決定對企業實施拆遷工作的話,作為政府來講,當然也希望拆遷工作能夠順利的進行下去,因此,政府單位絕對不可能在拆遷補償協議的這件事情上做手腳,但企業的負責人還是要認真審查合同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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