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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後拆完房子才説是違建,拆遷户:260萬補償款也説不給了

在徵地拆遷中,大家通常都認為,簽了補償協議,基本上拆遷的事就板上釘釘了,不會變了。但海南三亞市的兩位居民卻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除房屋後,拿不到補償款。當地徵收方突然不認協議了,同時還將其房屋認定為違建,拒絕履行補償責任。協議上約定的數百萬拆遷款,似乎就要打水漂了,兩人只好一紙訴狀將徵收方起訴了。

簽字後拆完房子才説是違建,拆遷户:260萬補償款也説不給了

該案由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最終判決三亞市人民政府給付當事人拆遷補償款260餘萬元,同時支付逾期利息損失。即明拆遷律師今天就為大家解讀,當面對徵收方出爾反爾時,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明明簽了協議,也拆了房,徵收方卻想推翻協議,並降低拆遷補償款

高女士、高先生系三亞市某區的村民,2010年某區政府依據三亞市政府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高女士二人的三層房屋位於被徵收的農村集體土地範圍內。2010年2月4日,某區政府經過與高女士、高先生協商,雙方簽訂了《補償協議書》,其中載明高女士二人應獲得拆遷補償款總計人民幣2650976元。

同年3月22日,某區政府政府組織人員將高女士、高先生的房屋拆除。但某區政府以案涉房屋系違法建築,要將拆遷協議中約定的二百六十萬改成按成本價賠償。

高女士、高先生將某區政府告上了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補償金2650976及利息。

庭審過程中,區政府認為,按照三亞市相關部門做出的調查報告,調查涉及的房屋包括高女士、高先生的房屋在內的2004年後建造、未辦理報建手續的違法建築,並建議按成本價予以補償。高女士、高先生的房屋系違法建築,《補償協議書》約定按照合法建築標準補償高女士、高先生,損害國家利益,應屬無效合同

雙方公平自願簽好的拆遷協議,徵收方是否可以隨意變更?

首先,雙方於2010年2月4日所簽訂的補償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約定補償的項目、範圍、標準、數額,符合三亞市政府下發的拆遷規定,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

其次,在三亞市政府下發的文件中,明確要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按文件中的規定執行。故雙方在簽訂協議書時,對補償項目、範圍、標準、數額的內容應該是清楚、明知的,不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依法可予以變更的情形。

在雙方通過協商已達成補償協議的情形下,只要協議內容不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等法定無效或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依法可予以變更的情形,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本案中某區政府與高女士、高先生協商簽訂《補償協議書》,並未存在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故協議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所以區政府應當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的約定給付拆遷補償款。

徵收方拒絕按協議約定支付補償,要求按成本價賠償,這是否合理?

根據查明的事實,《調查報告》建議按照成本價賠償指向的是“未辦理賠償手續”的房屋,並不涉及“已完成賠償”及“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完成賠償”的房屋,而針對高女士、高先生房屋的補償已經簽訂《補償協議書》,僅是未向其支付補償款。

本案中三亞市政府並未提供行政機關將高女士、高先生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進行查處的證據。所以區政府以該《調查報告》的建議意見主張涉案《補償協議書》無效,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綜上,三亞市政府不依法履行徵收補償協議且其主張變更協議的事實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即明拆遷律師在這裏提醒大家,當面對政府拿出一些文件來損壞自身合法權益的時候,千萬不要慌張或者看到一個政府文件就覺得是自己的過錯,一定要找律師或者專業的人士尋求幫助,以免自身的權益被侵害,導致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