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律師,違法建築就能“説拆就拆”?
拆遷中有一種普遍的情況,那就是政府直接認定無證的房屋屬於違建,不管三七二十一,徑行組織人員強行拆除。
這種做法對不對呢,難道認定為違建之後就可以“説拆就拆”嗎?我們認為顯然是不行的。
從法律上講,認定和拆除違法建築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這些程序是怎樣規定的呢?在這些程序中被處罰的人又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基本案情:典型的“拆違促拆遷”
王女士是安徽宿州某縣某村的村民,2011年王女士出資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蓋了新房子,面積約500平方米。
由於經濟發展,某村開始進行城中村改造項目。
2017年12月底,縣政府張貼了徵收公告,明確王女士的房屋所在地屬於徵收範圍內。
但是在政府調查測繪階段,卻認定王女士的房屋屬於違建,並出具了違建認定書。
隨後在縣拆遷指揮部參與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將王女士的房屋強行拆除。
由於認定是違建,政府不給王女士任何補償費用,嚴重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權益。
王女士無奈,向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曉麗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法律分析:認定違建有哪些程序?
(一)調查取證
對違法建築認定,首先要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
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二)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通知)
這是十分關鍵的一步,許多被拆遷人都不知道,認為一旦政府作出了違建認定,政府就已經佔據了主導的地位,可以對自己的房屋隨意處置了,這其實是錯誤的。
《城鄉規劃法》規定,對違法建築調查取證後,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被拆遷人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同時告知被拆遷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被拆遷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
這些都是被拆遷人的權利,有很多被拆遷人因不懂法而將之忽視。
(四)最後的救濟
我們可以説,此時就是認定違建的最後有效救濟。
當事人不行使陳述權、申辯權或者行政機關在對當事人的申辯進行復核後,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那麼就只有提起復議和訴訟的方式了。
《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説,在行政複議和訴訟的法定提出期限內,政府是無權強拆的!被拆遷人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複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儘管在拆遷訴訟中,認定違建維權困難重重,但是作為專業的徵收拆遷維權律師,黃曉麗律師團隊憑藉多年的訴訟維權經驗,總結了一系列的維權方式,在和政府溝通、協商、談判以及訴訟的過程中不斷為當事人爭取合法利益,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
在此,黃曉麗律師再次提醒被拆遷人:首先,要聘請專業的拆遷律師團隊。
拆遷訴訟不是我們搜索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憑藉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就可以自己和政府談判解決的。
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説,同樣是律師,如果他不是專業從事拆遷案件代理的律師,對拆遷業務來講,這位律師也是外行,就別説在遇到拆遷的時候臨時下功夫苦讀熟讀拆遷相關法律的被拆遷人了。
希望廣大的被拆遷人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當兒戲、當自己法律水平的試驗品。
其次就是前面提到的法定程序,也就是説行政機關在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説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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