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拆遷養殖場,誰才是最終的補償受益者
拆遷實踐中,關於養殖場拆遷補償的糾紛不少。
因為養殖場拆遷一般涉及金額利益比較大,且大多涉及到多方主體參與,所以關於養殖場的拆遷補償費的利益歸屬糾紛相對於一般的拆遷要複雜得多。
對於當事主體,其所承擔的風險和損失也會更大。
而在養殖場拆遷糾紛中佔比比較大的是:因為養殖場大多是合夥或者聯營企業,涉及多方參與人,所以對於拆遷補償款最終該歸誰的問題引發了大量糾紛。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紀召兵、肖衞紅律師就接手了這樣一起養殖場的拆遷訴訟代理案件。
百轉千回,紀召兵、肖衞紅律師以勝訴實例來告訴你:對於養殖場的拆遷補償,誰將是最後的補償利益獲得者。
案情概述
張某個人獨資經營大自然養殖場企業,後遇拆遷。
作為承包方的張某,對大自然養殖場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經營期間,張某與金某之間具有合同轉讓關係,但直至拆遷之時,金某對屬於拆遷範圍的大自然養殖場並沒有任何權利。
後在2002年12月25日由村委會蓋章、村長簽字以及相關民事裁判證明:張某與李某之間具有轉包關係,也具有聯合經營關係。
2003年張某將一部分土地轉包給李某,雙方簽訂了《荒山轉包合同書》、《荒山聯合開發、經營合同書》。
據此能證明張某仍對大自然養殖企業具有承包經營權,且對其中的部分面積承包屬於獨立經營。
照此推論,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對於大自然養殖場的拆遷,張某作為養殖場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依法享有所有個人所有權,其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
對於養殖場徵收拆遷的協商事宜,張某是合法合格的參與主體。
且在2011年5月30日,張某與李某簽訂協議明確由張某與動遷辦進行談遷。
其後拆遷的相關文件及過程均由張某參與並簽字。
多年來並無爭議。
但是,問題還是來了:到了養殖場拆遷的補償階段,拆遷方直接將全部補償款分發給了李某。
其依據是在李某與張某的轉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如遇政府徵收,土地補償款全給李某。
這讓張某傻眼了,自己所有的身家財產都在養殖場裏,且一直合法經營。
可最後的補償款卻全部給了別人,這換誰也是無法承擔的。
隨後,李某委託了紀召兵、肖衞紅律師開始了訴訟維權。
勝訴結果
紀召兵、肖衞紅律師接手案件後,發現原告(張某)具有合法的補償主體權利,且從始至終從未與任何單位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相關征收部門也沒有對原告承包地的補償安置履行認定法定徵收程序,被告事實徵收不符合徵收實體要件,違反法定程序。
以此推理,其後的對李某的轉包合同認定也不具有合法性……
在上述理論基礎上,紀召兵、肖衞紅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材料,完美佐證了羅列的事實。
該案經過兩審,法院最終支持了張某的訴訟主張,張某權益得到保護。
律師評析
涉及養殖場等企業的徵收拆遷,必然會涉及多方利益主體。
且在長期的經營過程中,不免會與第三方簽署不同種類的合同。
一遇拆遷,各方利益主體必然會用各種合同來分一杯羹,爭奪拆遷補償款。
這其中不乏會有個別商户與拆遷方惡意串通來損害原權利人的補償利益。
面對這樣的問題,紀、肖律師要提醒各被拆遷企業主的是:能獲得最終拆遷補償利益的人,必然是企業的合法權利人。
這就要求各企業主在經營企業過程中,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辦理好各類經營手續。
對於涉及企業重大利益的變化發展,企業主一定要“親力親為”,以保障自己對企業的經營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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