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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一、已經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已經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如果徵收補償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徵收人是不能反悔的,要執行協議的約定。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不服徵地決定怎麼辦

1、行政複議程序前置

對徵地行為不服,複議前置是程序的需要,這是徵地行為與其他行政行為救濟渠道不同的地方。

《行政複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徵收財物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第1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需要補充的是,提起行政複議時應選擇適當的複議機關:

(1)若徵地行為由國務院部門作出,複議機關為國務院;

(2)若徵地行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機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若徵地行為由兩級人民政府委託的行政機關作出,複議機關為進行授權委託的兩級人民政府。

2、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19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相關的當事人,如果想要反悔的可以到相關的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複議和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相關的訴訟。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遞交相關案件的證據,有這類部門對這類土地徵收案件進行相應的審理和判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