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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後就不能起訴徵地拆遷行為了嗎

對於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被拆遷人拒不交出土地則需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見,對於被拆遷人拒絕交出土地的情況,行政機關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權,而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後就不能起訴徵地拆遷行為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