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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怎麼維權?

一、政府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怎麼維權?

政府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怎麼維權?

1、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二、有哪些可以撤銷徵收補償決定的情形?

1、補償價低於市場價

法律對於補償價格是有規定的。根據《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法律對被拆遷人的保障是周到的,它要保證被拆遷人之後的居住條件至少不會下降。

2、補償依據違法

徵收補償決定並不是從天而降的空中樓閣,它應是建立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經過深思熟慮推敲而成的。前期,為了確定被徵收人的補償標準,要進行實地測量、調研,還要進行評估等工作。徵收補償決定正是基於這些依據而制定的。那麼,只要這些依據中的任何一項出現了問題,這個徵收補償決定就是不符合事實並且違法法律的,應予撤銷。

拆遷補償的認定必須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違法的行為的,可以按照上述情況進行處理,如果本身的房屋或者建築物就是不合法的,那麼拆遷部門可以依法對相關違章的建築來進行拆除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