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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官司如何打,打官司需要什麼證據

債務糾紛官司也就是債務糾紛訴訟,是債權人通過法律途徑來追債的有效方式之一。不過,債務糾紛訴訟會涉及到很多的法律程序,需要債權人加以瞭解。具體來説,債務糾紛官司如何打呢?為了避免敗訴,打債務糾紛官司要有哪些證據才行?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介紹。

債務糾紛官司如何打 打官司需要什麼證據

一、債務糾紛官司如何打

首先,要確認到底是哪種債務關係。

債務從其產生的原因來看,主要由訂立合同而來,除此以外,還有侵權行為的債務關係、不當得利的債務關係和無因管理的債務關係等等。另外,隨着擔保法的出台,債務的擔保也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法律保證。其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方式、定金方式、抵押方式、質押方式和留置方式五種。由此可見,當事人首先確認自己屬於哪種債務關係,是打債務糾紛官司的前提條件。

第二,要保證該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要樹立訴訟時效觀念。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務被丟失、損毀的;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另外,還應注意訴訟時兒的開始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的。

在債務糾紛的訴訟過程中常常會發生訴訟時效的問題,如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而中止;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該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追討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出具了還款保證書。債權人應該如何打官司?

1、債務人首先考慮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

2、計算該債務糾紛發生時間至起訴時間是否在2年之內。如果是,則可以正常訴訟;反之,如果超過2年,則認為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3、應該考慮債務人的保證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如果在6個月之內,則債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最後,是對證據的提供。隨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證據在民事審判中已經成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在打債務糾紛官司中,當事人能否勝訴,提供的有效證據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

二、打債務糾紛官司要有哪些證據

要想打好,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債務人拖欠債權人的債款不還的情況並不少見,而對於債權人來説,最重要的莫過於怎麼討債債款的問題。在不能通過和平的方式追回債務時,作為債權人,您要準備好證據及時起訴債務人。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可以諮詢債權債務律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