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有哪些義務,打債務糾紛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般情況下,借款的雙方會在借款協議中約定借款人的義務。而即便是雙方沒有對此作出約定,法律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那麼,在法律上,借款方究竟有哪些義務呢?如果借款方不履行這些義務,那作為債權人,您可以通過訴訟去追究對方的責任,那打債務糾紛官司一般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具體的陳述。
一、借款人有哪些義務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做到專款專用。依《統一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依照這一規定,各類貸款不得互相挪用,更不許挪作他用。借款方不得將貸款用作彌補虧損、交納税費、發放獎金或用於職工福利開支。專款專用才能保證借款方及時償還貸款。借款方怠於履行此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借款方有支付利息的義務。
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借款方必須向貸款方支付利息。利率因貸款的種類、期限不同而不同。借款合同應對利率的多少、利率支付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便於借款方履行。
《統一合同法》對利息的支付作了詳細規定,依該法第205條的規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約定不明,又達不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其他條款或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歸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時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還款時一併支付。
3、借款方有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
貸款具有償還性,借款方應當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按期歸還全部貸款和利息。借款方提前歸還貸款的,貸款方應予以接受,並應扣除到期日與還款日期間的利息。借款方逾期不還的,負違約責任。
4、借款方有接受貸款方檢查、監督的義務。
為了保證貸款按期歸還,落實貸款的專款專用,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接受這種檢查、監督,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二、打債務糾紛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在訴訟中,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綜上,是關於“借款人有哪些義務”以及“打債務糾紛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的有關借款糾紛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通過上文的借款訴訟的講述,相信您應該已經知道,在借款糾紛訴訟中,應該提供哪些證據。但在收集證據時,您可能會由於身份的限制,一些證據無法自行收集。因此,當您遇到前述情況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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