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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訴訟的證據怎麼提供

一、債務糾紛訴訟的證據怎麼提供

債務糾紛訴訟的證據怎麼提供

一般如要比較穩妥地打贏債務糾紛官司,債權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相關證據。

2、債權人已履行給付義務或者其他約定義務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銀行匯款憑證、或者在場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

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如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為共同被告。

4、有證據證明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可根據情況選擇提供或者不提供。

上述證據要儘量形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某個證據就足夠了而放棄了提供其他證據的機會,否則孤證一旦發生問題,會使得整個官司徹底輸掉。

對於債務人而言,需要提供的證據主要是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消滅的證據材料。但提請債務人注意,如提供的是系偽造、或者帶有其他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二、非訴程序如何處理債務糾紛

(一)、非訴訟程序的理論和有關法律規定

非訴訟程序非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即為典型的非訟程序。所謂督促程序是債務人給付以金錢、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務而採用的一種特殊程序。我國民訴法設專章規定了督促程序。依該章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並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非訴程序的特點及適用的法定要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5條規定,非訟程序有如下特點及法定要件:

第一,適用範圍特定,請求給付的必須是金錢或票據(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債券等有價證券。非訴程序的目的在於取得執行名義,即有效支付令,以實現執行的內容,所以給付請求須具有法律關係明確並能強制執行的特點,這也與非訴程序簡便、迅捷處理案件、保護債權的宗旨相吻合。

第二,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即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並且數額確定,載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也就是説,依據有效的合同等證據可以確定請求給付的理由和具體數額。這是非訴程序適用的實質要件,包括三層意思:

1、給付期限屆至,債務人負有履行給付的義務;

2、數額必須確定;

3、有事實理由和依據,至於事實理由是否確鑿可信,是否有法定證明力以及會否引起爭議,均不影響非訟程序的適用和支付令的申請。

第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以保證非訴程序的順利實行和最終目標的實現。

第四,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非訴程序的目的在於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如果支付令的內容不能送達債務人併為債務人所瞭解,程序就難以進行。

畢竟起訴的一方要是無法提供有力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那麼最終案件的判決結果肯定是對其不利的。當然,要是對方提起反訴的話,在反訴中就不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