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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產貸款擔保公司風險有哪些?

房產抵押貸款擔保公司存在的風險

抵押房產貸款擔保公司風險有哪些?

(一)抵押登記權的風險

1、“一物多押”的風險。《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出借人後,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

2、土地使用權的風險。擔保公,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時,如果只是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另外,我國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不可以用來抵押。因此,農村的集體土地如果用來辦理抵押貸款,必須轉化為國有土地。

3、登記期限的風險。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將貸款的期限與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設為一致,一旦貸款到期無法收回,抵押登記也將到期,擔保公司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二)租賃權對抗抵押權的風險

1、抵押物難以處置。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於租賃仍然有效,擔保公司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

2、租金收入難以獲得。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前,如果與抵押房產承租人簽訂時間較長的租賃協議,並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賃費;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係人,擔保公司將很難獲得租金收入用於還貸。

3、抵押物拍賣價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還貸,擔保公司有權處置抵押房產用來歸還貸款。當擔保公司拍賣抵押房產時,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採取措施故意壓低房產的拍賣價格。

(三)土地性質引發的風險

1、土地使用期限。我國目前的土地性質分為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土地性質不同處置難易程度也不同。劃撥土地是國家在實行土地出讓制度前實行的由政府部門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出讓土地則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向國土資源部門支付土地出讓金,這樣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屬於住宅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屬於工業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50年。擔保公司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將給處置土地上的房產埋下隱患。

2、處置費用。對於出讓土地性質的房產交易,由於房地產開發商此前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不需要再交費;屬於劃撥用地性質的房屋土地,處置房產時需要向國土資源部門補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擔保公司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質,將可能增加處置抵押房產的費用。

(四)土地用途變更的風險

出讓土地根據用途不同有很多種,其價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別是工業、倉儲等一類的出讓地,由於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夠轉變為住宅、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的經營性用地,其價值是數倍的增長。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人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後,如果私自變更土地的用途,如將倉庫用地變更為娛樂中心用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擔保公司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依照《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按照上述規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這不利於擔保公司處置抵押房產用於歸還貸款。

2、税收優先權。《税收徵收管理辦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税務機關征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只要納税人欠繳税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税人欠繳税款在先,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在後,税收就優先於擔保物權這種私權力。

(六)以單位房改房設定抵押。

有的單位已進行房改,職工交了集資款,或已售給職工,還未辦理產權轉移的房產作抵押。這種房產權表面反映是單位所有,但實際所有權已發生變化。有的以個人購買的房改公房抵押,根據我國房改的有關政策,個人購買房改公房要5年以後才允許進入市場交易,所售房價款,除去擔保税費和原購房款,增值部分單位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享。因此,這種房屋產權設定擔保亦存在一定瑕疵。有的單位對房改的房產還作了內部規定:該房只能由本人和直系親屬居住,不得擅自出租、轉讓和出售給他人,如本人調離單位,該房產由單位收回,退回原購房款。這種特殊的房產,個人雖有產權證,但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權,沒有處分權。

(七)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共有財產進行抵押時,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用共有財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擔保公司沒有要求借款人和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從而形成風險。

(八)抵押房產評估價格的風險

目前,評估機構管理不規範,在房產評估價格上有時不公正,往往根據評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價。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支付,評估機構可能故意抬高房產的評估價格,讓借款能夠申請更多的貸款;當擔保公司拍賣用來抵押的房產時,評估機構又會故意降低房產的評估價格。

(九)房產處置執行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該規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辦理了抵押貸款,即使到期不還貸,法院、擔保公司也無權處置抵押物。

動產或不動產的抵押擔保是金融機構等債權人所選擇的最重要的貸款方式之一。因此,抵押房產貸款擔保公司風險也是擔保公司要考慮的重要問題。因為不動產抵押貸款涉及到了很多環節,內容也比較複雜。存在的風險因此比其他擔保方式要多。